嘉律妇儿普法 第一期: 农村宅基地及地上物的继承问题
分类:中心新闻点击量:1发布时间:2025-06-30 17:04:36


近日,有很多村民向我来咨询关于宅基地继承的问题,宅基地还真不是“祖产”那么简单的。今天就结合政策和案例,把继承的门道给大家说清楚。

在去年我们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宅基地纠纷的案件。来申请调解的是一位王阿姨,王阿姨一直未出嫁,长期与父母一起居住在农村宅基地建造的房屋中。前几年父母相继去世了,她哥哥现在拿出一份遗嘱,两位老人把所有遗产都给了哥哥,包括农村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依据这份遗嘱哥哥要求她立刻搬离。受理后,我们告知了《民法典》、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采用情理交融的方法对两兄妹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保障了王阿姨的居住权及财产权。

首先我们要了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财产继承。

第一,在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二,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那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如何规定的?属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2025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这部法律对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规则作出了重大调整,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该法明确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作为个人财产依法继承。

这是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因此宅基地本身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由村民自己出资建造,应当属于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房屋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房屋的同时可继续使用宅基地,但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存在。

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身份的不同,对于财产的处理方式也大为不同。若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是本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后可直接继承房屋并继续使用宅基地。继承人并非本集体成员,如户口已迁出的子女,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而非宅基地本身,对于房屋不得翻建、扩建或重建,仅能维护现有房屋;房屋自然倒塌或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当子女成年后,符合分户条件并向村集体申请取得新宅基地的,即视为独立户,不再具备继承父母宅基地的资格。因为分户时子女已依法获得宅基地分配资格,若再允许其继承父母宅基地,将违反 “一户一宅” 制度。

实际操作中,即使子女名下宅基地面积未达地方标准,也不能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来扩大使用面积。举个例子来说,村民老李,其儿子婚后分户并申请到120平方米宅基地(当地标准160平方米) ,老李去世后,其子不能继承父母的80平方米宅基地,只能对父母房屋进行有限使用,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因此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且继承受户籍、分户、房屋合法性等多重限制,不存在 “永久继承” 之说。


"法护万家灯火暖,律守平安幸福长"感谢大家观看本期视频,希望今天对于宅基地及地上物继承问题的讲解对您有所帮助,谢谢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