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离婚了,当初约定好的钱一分都没给我,他还把我拉黑了,我该怎么办?”一名情绪激动的女子找到嘉定区妇联,为了更好的服务,嘉定区妇联将女子安排到上海市嘉定区律宏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寻求帮助。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经过律宏调解员的心理辅导和法律普及,女方心态逐渐平和。律宏调解员坚持安抚为上、认真耐心、不畏艰苦的调解思路,在历时一个多月共计五次的调解工作后,双方的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现女方与男方能和谐相处,沟通顺利,男方偶尔会前来看孩子,并给予孩子一定的抚养费。此外,女方表示:已收到家务劳动补偿费,男方也将自己的户口迁出。目前无论是纠纷还是心情,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理,律宏调解员给了她很大的帮助和解决问题的勇气。
【Q&A】
Q: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我,可以要求对方出抚养费吗?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
A:只要是亲生子女,即需要承担抚养费用。关于抚养费用的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Q:我做了六年的家庭主妇,最美好的青春年华都付出给了这个家,离婚后可以要求他给我家务劳动补偿费吗?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了较多的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利请求家务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